《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宁静法》划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宁静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通实施的危害国家宁静的行为。具体有:阴谋推翻政府,破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加入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署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密查、收买、不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谋划、蛊惑、收买国家事情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宁静的其他破坏运动的。以上这些行为,国家不但会依法惩办,还要防备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