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中共党员,H省A县县委书记。A县乡村振兴事情深度融合外地“红色文化”,亮点突出,多年来均走在全省前列,经常接待省内外各地调研考察组。2021年3月,梅某提出多头接待费时辛苦,也影响效果,要求参照旅游线路打造一条调研考察精品路线,提供讲解、旅行、展示等“一条龙”效劳。并由A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多个乡镇联合制定了一本乡村振兴考察调研手册,模拟调研主题、调研工具和应答提纲,要求接待人员严格凭据手册介绍。2021年5月以来,A县接待1000多人次调研考察团队,无论什么调研主题,领导干部们走得都是同一条线,访的是同一批工具,听的是同一套说辞,导致调研运动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为营造声势,梅某安排外地媒体宣传报道,却造成了负面影响。 第一种意见认为,梅某的行为组成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过失。梅某政绩观错位,为树形象,打造所谓精品调研路线,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梅某的行为组成形式主义、权要主义行为。梅某身为A县委主要卖力人,利用主座意志打造盆景式调研点、走秀式调研路线,在调研接待上注重形式,不显实绩,导致“大伙演、领导看”,系典范的形式主义、权要主义,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理。 形式主义,指只注重事物的表象而不肯触及其实质的思想要领和事情作风,违背了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效劳,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科学原理,实质上属于懒政思维。权要主义,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凭借主座意识、行政手段盲目决策,有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等体现形式。权要主义是聚敛阶级思想和旧社会衙门作风的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形式主义、权要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生长的大敌。要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树立正确政绩观,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谋划,多做为民造福的实事好事,杜绝装样子、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形式主义、权要主义是“四风”问题的重要体现,同属于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均违背了实事求是原则。对形式主义、权要主义问题必须紧盯不放、露头就打。 行为主体。系一般主体。其中,对决策者来说,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大多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对具体执行者来说,多为直接责任,可以为一般党员。 危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形式,具体详见下文中违纪行为主要体现情形。 危害结果。既违反党的实事求是原则,背离党员干部勤勉敬业事情的要求,也违背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事情作风。 排除阻却事由。应当排除违规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紧急避险、正当职务行为等。 主观认识。系故意,即明知自己只求虚功、不求实效行为违背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仍然希望或放任上述行为的爆发。 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有实施违纪行为的能力。好比,行为人身体功效健全、精神正常,不保存因严重精神运动障碍致使不可辨认或者不可控制自己行为等影响责任能力的情况。 排除阻却事由。指应当排除有责性方面的阻却事由,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执行上级命令等。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安排只亮相不落实的。有的亮相调门高,口号喊得震天响,就是没有具体的行动,所谓“只说不讲假把式”。往往以口头上的“高度重视”取代行动上的落实。 二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外貌的。主要指不认真研究事情落实,而是热衷“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文、网络有言”宣传造势。有的在调研事情中“坐在车上转,隔着玻璃看”,搞“蜻蜓点水”式调研;有的事情刚启动就急于总结经验、宣传推介、上报效果;有的事情实际效果远未抵达宣传效果。三是纯粹以集会贯彻集会、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事情中不见诸行动的。有的热衷于文山会海,以文件落实文件,用发文取代行动,在抓落实上做外貌文章、太过留痕,只提要求、不重落实;制定的计划只求责任明确、步伐具体,不管是否切合实际、能否解决问题。 四是事情中有其他形式主义、权要主义行为的。系兜底项,针对隐形变异的行为。如本案中的梅某,身为A县委主要卖力人,不结合实际培育特色、展示形象,而是搞演出式、走秀式调研路线,系典范的形式主义、权要主义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形式主义与权要主义内涵有所差别,但在实践中,两者关联度较大,在相互交织、难以区分情况下可一并认定。如本案中,梅某打造精品调研路线,既利用主座意识推行精品路线,系权要主义行为,又出于投机取巧的目的,热衷舆论造势,搞外貌文章,组成形式主义行为。别的,形式主义和权要主义行为如爆发在2012年12月4日即中央八项划定出台以后,应当表述为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反之则表述为违反廉洁纪律。 本违纪行为隐蔽性较强,在取证时要强化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是重视不敷、方法不当导致效果偏差,照旧出于只求虚名、不求实效等懒政怠政或投机取巧等动机。取证时要注重对应性,既要调取高调亮相、舆论造势、集会讲话、文件等质料,也要调取相关事情实际效果,以及两者之间是否保存因果关系和能否形成对应反差效果,并结合证人证言及群众评价予以综合判断。 由于本违纪行为系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新增条款,对爆发在2018年10月1日前的行为,依据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造成较大损失)或第一百三十九条(未抵达较大损失,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处理。 一是与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的区别。两者区别在于是否造成政治上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二是与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区别。两者在主观动机和具体体现上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求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工业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本违纪行为没有该要求。就本案来说,由于未造成上述结果,故不宜认定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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