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系某市有色金属公司原副总经理。2019年4月,万某某为炒期货向其分担的有色金属公司下属疗养院的院长李某提出借公款20万元。李某让单位财务人员开出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万某某。万某某后将此20万元及自己的15万元用于炒期货,赢利7万元。2020年1月4日,万某某送还了上述20万元公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万某某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国家事情人员职务运动的一切便当,包括利用自己对下属单位领导、治理关系中的种种便当。担当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事情人员通过自己主管的下级部分的国家事情人员实施违法犯法运动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当”。从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宗的国有企业是由上级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下级企业的主要领导也是由上级企业任命的,上下级企业虽然都具备公司规则定的独立法人资格,但实质上仍有较强的行政领导的特点。2003年《全王法院审理经济犯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第三项对此也作出明确划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组成犯法的,应以挪用公款罪治罪处分。”